1.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其一,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依法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专利权人可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3.许可实施权。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从中获取专利许可费或其他好处。
4.标记权。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请求保护权。当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
6.放弃权。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有效期前,以书面形式声明或通过未按时交纳年费的方式自愿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专利权人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1.签订《专利转让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签订《专利转让合同》。该合同是表明双方就专利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是专利转让的必备要件。
2.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专利转让,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的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可以下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3.提交专利转让的材料
专利权转让会导致专利权发生变更,原专利权人提出变更请求,需要提交《专利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交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材料。
4.交纳手续费200元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5.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权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申请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专利权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前期沟通;
2、确定专利权评估的目的及范围,根据国家收费标准进行协商收费;
3、评估机构派遣小组进驻现场考察专利研发的情况,搜集专利评估所需资料;
4、搜集完专利评估资料后返回,评估机构撰写报告;
5、出具评估报告草稿与专利权人沟通;
6、出具报告正式版本收取剩余评估费。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8)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是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是可以归两个人所有的,可以由两人共同申请专利。
可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是可以依法转让给子公司的,转让专利给子公司时,要经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同意,并且要办理登记手续。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排他许可合同是要备案的,但并不是强制备案,不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