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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人看过2024-01-24

    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所以侵犯商业秘密请求赔偿的,可以在三年内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128人看过2024-01-24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 123人看过2024-01-24
    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商业秘密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120人看过2024-01-24

    一、限制期限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而言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是无期限的,即劳动者在与公司签订保护商业秘密协议后就有义务终身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时在离开公司后也得继续为其保密知道该商业秘密完全被公开或者被认定为不在是商业秘密后劳动者才可以不遵守相应的规定;而竞业禁止则是对劳动者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是指最高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有关的行业。之所以对劳动者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害怕劳动者与企业形成恶性竞争,有时间限制的原因在于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二、是否支付相应的报酬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没有相应的报酬的,其原因就在于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对于有些特殊行业而言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进入该行业的基础,当劳动者在选择从事相关行业其后就必须接受该项义务,因而不得因没有给予一定的保密费为由而泄露商业秘密。而竞业禁止则不同,提出竞业禁止要求的企业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原因在于竞业禁止使得劳动者靠原有的技能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这样肯定会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因而要求要企业给予一定的对价支出。

  • 138人看过2024-01-24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相对于技术秘密就像是专利或者一些其他技术性的秘密,以专利为例。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 120人看过2024-01-24
    1、技术信息

    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2、经营信息

    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 122人看过2024-01-24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需强调的是这种不为“公众所知悉”是相对的,事实上,一方面商业秘密是必须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定人所知悉的,除商业秘密权利人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通常还包括:权利人内部为使用商业秘密而合法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合法受让商业秘密因而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等等。这些知悉所有人的商业秘密,并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换言之,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之中而具有潜在的价值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第三、措施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仅仅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措施可分为软件和硬件两大类,前者主要指制度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等;后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措施:如加强门卫保卫措施、限制外人参观生产技术过程、安装监控、派有专人封存和保管有关资料等。

  • 124人看过2024-01-24

    过错责任原则。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涉及到侵权诉讼归责原则的适用。一般认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但鉴于商业秘密侵权之隐蔽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之秘密性的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法院采用了事实推断的方法。司法实践中允许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推断,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事实推断并不等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并不存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情形。

  • 121人看过2024-01-24

    (一)确定有利的管辖法院

    诉讼管辖的问题往往涉及到诉讼成本、诉讼策略、以及诉讼结果的成败,作为原告来讲应当予以重视。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可以减少人为干扰,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二)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方的证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原告权利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

    2、被告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损害赔偿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三)在诉讼前后,做好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保全工作

    (四)正确寻找、合理确定软件产品中的秘密点

    (五)重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程序

    软件产品的鉴定,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鉴定原告软件产品的秘密点在某一时间节点前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一般称作“非公知鉴定”);

    二是被告软件产品研发是否使用了原告所述的秘密点(一般称作“同比鉴定”)。

    (六)尽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周期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如果是涉外诉讼,周期更长。

  • 121人看过2024-01-24
    商业秘密不是一种所有权,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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