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知识产权
  • 117人看过2024-01-24
    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商号取得的法定方式。当前商号的取得是基于商号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的企业名称的取得而取得。企业名称一旦核定,即取得了专用权,同时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在申请的行政区划和特定的行业中也取得了专用权,也就视为商号获得了登记而商号经登记后就产生商号的专用权。即商号权。
  • 116人看过2024-01-24

    商号即厂商字号,可以和商标权一样作不公司或者产品标志。商号、商标被侵犯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就赔偿问题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工商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可以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 118人看过2024-01-24

    由于我国目前对商号权并未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商号权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中,对商号权的救济主要分为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救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对商号进行管理的主要部门,在商号权收到侵害时可以寻求行政救济;二是司法救济,从侵权责任来看,侵害商号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可以寻求人民法院和仲裁委的救济。

  • 125人看过2024-01-24

    第一,使用取得主义,指商号一经使用,使用者即可取得该商号的专用权而无须履行法定登记手续,如法国商号权即来自于使用而非注册,将商号登记在商事登记薄,并不能产生商号权,因为登记行为并未与公众接触,不能构成使用行为。

    第二,登记对抗主义,指商号权的取得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则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制度主要体现在日本、韩国商法中。

    第三,登记生效主义,指商号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使用,才具有排他性的专用权,该制度在德国及我国澳门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

  • 118人看过2024-01-24

    (一)商标的商号化使用

    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标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这是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情形。

    (二)商号的商标化使用

    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号作为自己企业的商标来进行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市场声誉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号来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实质是利用他人商号的声誉为自己谋利益。

  • 130人看过2024-01-24

    这两种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及禁止混淆三个原则。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产生混淆、误认应该是构成侵权的一个必要前提。

    一、商号权和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项下的识别性标志权。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类型主要为:一是在先注册商标权与在后登记商号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在先登记商号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是新类型案件,在规制该类行为的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处理两权纠纷案件要坚持以下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行使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需要,是指导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灵魂。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贯彻在先权利原则要求在后形成的权利的设立和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合法民事权利。

    3、禁止混淆原则。无论是商标注册审查中对商标本身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要求,在企业名称登记时对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的禁止,还是在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场合侵权的认定,都要遵循禁止混淆原则。

    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上述原则应统筹兼顾,综合运用。

    三、商标、商号合理使用的判断。判断在后商标和商号使用是否合理,应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相同或类似产品及产品的包装上、广告及宣传材料上,是否明示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商号使用或将他人在先商号作为商标使用,如果有该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不当使用。

  • 113人看过2024-01-24

    会。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表现形式

    所谓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号权人与商标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商标的商号化使用

    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标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这是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情形。

    (二)商号的商标化使用

    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号作为自己企业的商标来进行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市场声誉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号来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实质是利用他人商号的声誉为自己谋利益。

  • 118人看过2024-01-24

    1、客体不同。商标权的客体为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来源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只是区别企业本身的标志,具有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2、注册机关不同。商标权的获得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申请,而商号权的获得是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申请。

    3、权属性质不同。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在我国,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有些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立法中,会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来加以规定,认为商号权也具有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属性。

    4、权利范围以及时效性不同。商标权的行使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使用期限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

    商号权的行使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5、适用法律不同。商标权人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并使用,商号权人按照《公司法》或者《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

    6、表现形式不同。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通过以上表现;而商号只能通过汉字来表现。

  • 125人看过2024-01-24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 126人看过2024-01-24
    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商号取得的法定方式。当前商号的取得是基于商号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的企业名称的取得而取得。企业名称一旦核定,即取得了专用权,同时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在申请的行政区划和特定的行业中也取得了专用权,也就视为商号获得了登记而商号经登记后就产生商号的专用权。即商号权。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