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收到进项票,只能对库存商品暂估入账,按暂估价格结转销售成本。
2、会计分录
(1)进货时,未收到发票,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暂估价
贷:应付账款等
(2)开出销售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暂估价
(4)取得进项发票时,先冲销暂估价入账分录
借:库存商品--暂估价(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5)然后,按进项发票价格做账
借:库存商品--发票价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6)冲销暂估价结转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暂估价(红字)
(7)最后,再按发票价格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发票价
征收率:3%;5%(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
【注意】“营改增”新增了5%的征收率。主要与实施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转让、出租有关,也涉及到了个别非房地产项目
预征率:2%;3%;5%(预征率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用于一般计税方法)
一、预征率的运用
【归纳】
1.一般计税方法异地预缴税款的预征率:
建2;租3;转让5
2.简易计税方法异地预缴税款的预征率:
建3;租5;转让5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
租3;预收3
二、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税款规则
1.常规公式的基本表现为:
一般计税方法的常规预征税额=含税计税销售额/(1+税率)×预征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常规预征税款=含税计税销售额/(1+征收率)×预征率
2.“营改增”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有非常规的预征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1、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购入用于生产经营的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金,那么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包含进项税金(增值税)
2、如果购入的是不动产等,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那么固定资产(福利部门使用的资产)的入账价值就要包含进项税金(增值税)
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无论购入什么资产,固定资产入账都包含进项税金(增值税)
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有: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城建税的计算应交城建税=当月应缴增值税×城建税税率=20*7%=1.4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应交教育费附加=当月应缴增值税×3%=20*3%=0.6
公司经营范围有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劳务服务、餐饮服务、技术开发、医疗器械等等,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1、没开票,并不表明没业务发生,申报表上有未开票收入一栏,本月无需纳税,才是零申报。
2、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3、通俗地讲,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如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份)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称为零申报。
4、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列入重点关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