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一般计税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4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9%)×9%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①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4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③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3)适用免税的情形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24〕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