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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公司分立一般不需要减资。公司分立应当分割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 100人看过2024-01-02

    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①分配。是终结破产程序的主要形式。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团的变价情况,按照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依据平等分配的原则,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法院批准,进行分配。

    ②强制和解。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人(其债权数额超过破产债权总额3/4)的同意。即可决议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不同意此项办法的少数债权人也得遵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和解协议,须经法院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裁定。许可裁定确定后,即终结破产程序。

    ③破产终止。原因有二:(a)经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同意;(b)因破产财团的财产太少,不足以偿付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论哪一种原因,破产终止均须法院裁定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02

    申请破产和申请破产保护不同的是:

    破产保护是公司的运营很健康,只是需要解决债务问题,通过资产的重新整合以及剥离不良资产,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轨,甚至变得比以前更加强大。

    破产指债务人的一种特殊经济状态。在此状态中,债务人已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而最终不得不倾其所有以偿债务,而申请破产。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下列情况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是:请求解散的人为持有百分之十以上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时,法院将受理该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一般指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 100人看过2024-01-02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商业银行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因出现银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等致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另外,商业银行可能因为分立、合并解散。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情形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解散依照法律规定包括两个步骤,即申请和批准。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公司解散请求权主体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只能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公司解散之诉的被告
    《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公司解散之诉的管辖
    (1)地域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4、解散之诉判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应在判决中明确清算义务人即由谁组织清算以及清算的时间。这样才能确定有关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不仅对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效,对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00人看过2024-01-02
    在债务人债权人和解而债权得到清偿的良性终结情形下,重整程序的废止等同于重整成功的终结。在此情形下,破产重整公司应将重整程序废止的裁定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后,交易所应当撤销对其股票的特别处理。对于其他重整目的不达的恶性终结,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法院的裁定分别处理:对进入破产和解或清算程序的重整公司,按照《股票发行规则》有关规定继续对其股票进行特别处理;法院做出破产宣告的,交易所终止其股票的发行。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 100人看过2024-01-0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对破产的一系列事情进行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化:

    第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提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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