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的要求:
1、窗口现场办理
可通过口头方式申请注销,只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格式申请书签字确认,交回营业执照即可。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核准的,当场即准予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本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告声明作废,无需在报纸上登载声明作废公告,节约注销费用。
2、全流程网上登记
全流程网上登记注销和当初登记注册流程一样,使用U盾或数字证书在系统中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下载PDF文件,电子签名后提交,全程在网上办理,无需到达窗口办理。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的规定予以解散。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①决议事项;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
7、税务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税务管辖办理迁出手续。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6、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9、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提交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是房屋出租许可证的复印件资料;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是董事签字;
(1)决议事项;
(2)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3)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具体包括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债务人的下列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力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