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商业银行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因出现银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等致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另外,商业银行可能因为分立、合并解散。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情形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解散依照法律规定包括两个步骤,即申请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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