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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行管理人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人的任职包括两类:一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立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二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 100人看过2024-01-02
    收到清算通知或看到公告之后,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人或清算人呈报其债权,请求获得清偿。这是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利益的一个有效的手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依法通知债权人或者发布公告后,债权人接到通知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也应当在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或清算人申报其债权。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工商变更: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组织机构变更: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税务变更: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4、银行变更: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 100人看过2024-01-02
    公司变更名称的手续是,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再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最后审核通过的,登记新的公司名称。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被兼并,如果合并后的企业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则员工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来维权。且在企业被兼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兼并的企业继续履行。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进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内容。
    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六、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下。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合并,如果员工仍在职的,则没有赔偿。如果员工因合并而被辞退的,则有补偿,一般情形下,企业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变为合并后的企业。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合并,如果员工仍在职的,则没有赔偿。如果员工因合并而被辞退的,则有补偿,一般情形下,企业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变为合并后的企业。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100人看过2024-01-02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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