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间确定。
2、金额确定。
3、借贷双方清楚。
4、并有借款人签字。
合伙人对外的侵权责任为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公民,也不同于法人,是公民或是法人的组合,是数个民事主体为了事业而组合在一起。
合伙的特性决定当合伙经营者或者合伙成员在执行合伙事务致人损害时,应被定性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全体合伙人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系全体合伙人的行为,体现了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识和共同利益,行为人的过错,就应该推定为全体合伙人的过错。
借条需要写清楚出借人的姓名、借款的金额(包括种类)、利息、还款的时间、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信息)、还款日期、违约条款等信息。
1、借款人与还款人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最好不用化名或者小名。
2、应当写清楚借款的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当写清楚借款的时间,包括了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借款的期限是多久。
4、应当写清楚具体的还款日期,如果未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还款,但是需要给债务人准备的时间。
5、写清楚借款的利息,明确借款的年利率或者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
6、应当由借款人本人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盖手印。
不合规发票是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一般只要存在侵权就需要承担起侵权的责任,在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不同的情形所承担的方式就会有所不同,其目的性就是为了让侵权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拖欠货款让对方打借条是无效的,借条证明的是借贷关系,拖欠货款应该写欠条,欠条和借条的区别是: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劳务、企业承包等事实产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条。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2)诉讼时效不同。
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是一样的,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3)举证责任不同。
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判断:
1、看以谁的名义借款
即双方在借款时,讲清楚到底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钱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作为借款人。
若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的,那么在借条的主文和下方借款人处,只需写明借款人的名字即可,无需写上任何公司的名称,以防混淆视听。
2、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对外借款的权限
一些公司在借款时,由法定代表人对方全权处理借款事宜,在借条的主文和落款处都写明公司为借款人,但落款处没有公司的盖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若公司否认其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此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就尤为重要。因此,就需要查找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来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限。
3、公司是否有对借款确认的意思表示
确定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最重要的就是在借条上是否有公司的签章,若没有,则需要收集其他证据综合证明。
4、借款以及还款的资金流向及用途
借款和还款的资金流向是证明借款主体的重要证明,也是最能够反应借款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出借人将借款打倒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还是打进了公司账户。
5、双方在签订借条时的真实情况(如,出借人是否要求借款人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公司证照等文件)
(1)合伙人退伙时对未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扣出相应份额,“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不应承担责任。
(2)退伙人在退伙时因退伙前的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人被除名退伙或擅自退伙,“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退伙无效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对外承担连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的经营损失的认定:
1、侵权行为导致经营损失的,如果有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确定。
2、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一般按正常经营可获得利益计算损失,损失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明确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九项。
1.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出院后的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确定。
3.交通费:根据被侵权人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包括公交、地铁、出租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票等。
4.误工费: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侵权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被侵权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6.残疾赔偿金: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侵权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7.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被侵权人死亡的,被侵权人的亲属对死亡的被侵权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
8.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被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无过错等因素确定。
一、订立合并协议
二、通过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我国公司法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通知债权人
五、主管机关批准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的批准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
六、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因解散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