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退伙时对未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扣出相应份额,“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不应承担责任。
(2)退伙人在退伙时因退伙前的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人被除名退伙或擅自退伙,“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退伙无效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对外承担连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