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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人看过2024-01-09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具备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8、如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隶属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5、变更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其中属新入伙的提交入伙协议及新合伙人身份证明、退伙的提交退伙协议;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提交新的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委托书及《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打印内容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



  • 138人看过2024-01-09

    1.货币出资;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3.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149人看过2024-01-09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需全体合伙人签署;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全体合伙人决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 163人看过2024-01-09

    1、可以协商让其转让或者增资扩股。

    2、《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盈利分配,可以按照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盈余,也可以不按照这个比例分配,这么分配都可以,只要合伙人达成一致即可。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 137人看过2024-01-09

    (1)一般选任方法: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的,其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由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情况: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是有法律依据的。合伙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包括: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279人看过2024-01-09
    有风险。

    (一)从公司的角度分析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营利,这也是公司的特征之一。与此相随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均会伴随着风险,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承担较大的风险。

    公司参与合伙充任普通合伙人,当然属于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其经营活动的一种,那么,这种转投资行为自然会对公司乃至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产生利弊两方面影响。从利的方面看,正如前所述,公司通过参与合伙拓展了投资渠道,可以获得合伙企业不独立纳税、出资方式多样、经营管理灵活的好处,尤其是从事风险投资最为适宜。如果公司从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中获得较大利益,公司经济利益增值的直接受益者即是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可以从合伙中获取更大的股息、红利等利润,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同样,公司收益增加也有利于增加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更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弊的方面看,不可否认,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之后,公司除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将承受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从公司债权人的角度分析

    现在让我们站在公司债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所引发的风险。公司参与合伙并出任普通合伙人时,必将对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重大影响。这是因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构造,已经将股东的投资风险通过公司制度合理地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为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有限责任的风险机制。公司债权人之所以愿意为股东投资公司的风险埋单,是因为股东承诺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但是,现实生活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非常普遍,因而,公司债权人往往很难判断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正常风险。当公司出任普通合伙人时,将会导致公司债权人的风险控制更加困难。

  • 207人看过2024-01-09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合伙人必须合伙参与经营活动,从事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既可以按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要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 168人看过2024-01-09

    1、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 227人看过2024-01-09

    违法。企业的确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无法不续签合同。建议找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可以要求履行合同,并且赔偿损失。合同诈骗就是利用合同骗人。

  • 439人看过2024-01-09

    一般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没有协议的,合伙人之间互相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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