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1.一般权利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过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特别授权
建设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出现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入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调解权
在委托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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