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48人看过2024-01-11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 135人看过2024-01-11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因此,公司设立时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和股权等)应当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152人看过2024-01-11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100人看过2024-01-11

      注销公司的时间一般都是6个月左右,分公司注销时间为4个月左右。主要是公司注销要登报45天,然后国税注销受理45天,地税受理45天,因此时间都会比较长。

  • 139人看过2024-01-11
    1、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对第三者明知或应知该款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协商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作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第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 146人看过2024-01-11
    作为股东应该享有哪些权利
    一、股东的权利
    1.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5.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6.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8.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9.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10.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11
    注销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流程:

    1.准备营业执照正副本,注销时须将正副本原件上交,若丢失,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2.准备经营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必须是本人的身份证,本人可委托代办,必须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3.清税证明,办理注销之前,先看执照是否为两证合一的执照,手续准备齐全即可办理;

    4.办理地点为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分省市已经统一安排至行政服务中心。


  • 254人看过2024-01-11
    哪些人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以上”应当包括本数。
    2.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事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熟悉。当出现影响公司前途、股东重大权益、公司重大利益等问题,需要由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赋予董事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3.监事机构。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负有公司监督职责,对于董事、经理等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情况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相应决定的,应当赋予其提议权
    上述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员要求、比例限制,表明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并不是可以随时、随便就能够召开的会议。只有当公司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或者出现重大问题时,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一般性、经常性的问题,可以在股东会的定期会议上解决。
  • 141人看过2024-01-11

    质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146人看过2024-01-11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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