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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人看过2024-01-07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105人看过2024-01-07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决定了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必须从全局出发,照顾各方利益关系。这既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基本出发点。

    2、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前提条件。非有盈余不得分本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财产基础及其信用能力。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同股权利不仅是公开发行股份时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应遵守的原则之一。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这是公司法修改之后新增的,这与前文提到的新法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修改相配合。

  • 102人看过2024-01-07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102人看过2024-01-07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102人看过2024-01-07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103人看过2024-01-07
    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权转让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由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仟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102人看过2024-01-07

    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法受让——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101人看过2024-01-07

    股权界定指划定判定股权是哪种股权:自益权,共益权,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股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是股东通过出资或受让等合法方式,拥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份额,并因此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享受利润分红的可转让权利。

    产生股权纠纷的,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02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债务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01人看过2024-01-07

    1、根据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并选举董事长,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改设一名执行董事。

    2、换言之,执行董事只出现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3、总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要对董事会负责。

    4、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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