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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人看过2024-01-15

    自行清算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152人看过2024-01-15

    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 126人看过2024-01-15

    事由主要为: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请求解散。


  • 124人看过2024-01-15
    满足法定情形提起的诉讼为合法。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审判机关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审判机关不予受理。
    满足上述条件的诉讼合法。
  • 576人看过2024-01-15

    1、股票回购通常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买回自家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

    2、股票回购注销,指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回购的这部分股票会注销掉。

    3、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回购的股票,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150人看过2024-01-15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 158人看过2024-01-15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66人看过2024-01-15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 204人看过2024-01-15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主要分为三种:
    1、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股东的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时,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对于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可一并起诉上述人员,要求其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人格不再独立,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包括关联交易等行为,此时,公司独立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 398人看过2024-01-15
    我国的公司亏损员工是不需要承担的,除非员工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要求普通员工承担公司亏损是不合法的,在我国的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规定中,我国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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