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名册以及学历、职业资格或者技术职称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地和停车场地的面积、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各类设备、设施清单,维修检验设备以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文本;
(七)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布局图和设备、设施清单,设置明显指示性标志的证明材料;
(十)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和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十一)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名册以及学历、职业资格或者技术职称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地和停车场地的面积、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各类设备、设施清单,维修检验设备以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文本;
(七)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每月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下列排查整改情况:
(一)工(库)房使用是否符合设计用途要求;
(二)生产产品是否超药量、超范围或者超级别;
(三)原料是否使用违禁药种;
(四)待修机械设备内是否残存药物;
(五)机械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六)防雷、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电气设备和消防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七)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八)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在经营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具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未实行安全、生产和资产统一管理的,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的;
(三)违规出租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线、设施设备和工(库)房的;
(四)超定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超设计生产能力、改变工房设计用途、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行为。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三)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或者非法检查快件;
(四)将信件打包作为包裹寄递;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向乘客提供以下的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通过标识、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供列车到达站点、到达时间、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五)通过静态标志提供乘车、疏散、安全、消防、公共厕所等各类设施名称及其位置、设施导向,禁止行为和危险警示等信息;
(六)提供问讯、查询、失物招领服务。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等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规范提供售(检)票服务;
(三)保持售票、检票、电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四)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无障碍设施完好;
(五)在车站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医疗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备,在列车上配备急救箱、急救包等必要的救护设备;
(六)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和母婴设施;
(七)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八)维护车站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九)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备时有效保护乘客隐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