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并按照规定对运营场所、车辆采取消毒等卫生措施;
(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
(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向乘客提供以下的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武汉市的单位不能实施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共供水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二)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四)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六)盗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用水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武汉市的单位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向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将生产用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受理的业务交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三)从事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的,向服务对象提供及时、准确的货物运输信息;
(四)从事道路运输仓储理货的,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五)从事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从事夜间搬运装卸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的,使用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进行作业;
(六)从事道路运输客票代售的,公平售票,不得擅自提价,不得倒卖车票。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可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做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
合伙企业解散合伙后,合伙企业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剩余财产。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可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做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不是可以要求立即返还出资的,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合伙企业有剩余资产的,才能返还出资。
根据企业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必须正常散伙,绝不是简单地要回出资就可以了事的,清算是必要的程序。
在合伙企业清算后,所得出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而不是简单的返还出资。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剩余财产。
当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摊相应的债务。倘若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