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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31
1、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
2、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中,新设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称,但对消失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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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31
1、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2、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3、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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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31
1、与吸收合并不同的是,新设合并没有规定债务转移原则的例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避免免除新设合并中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从合并的本质来说,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是相同,应当适用相同规则来处理相同事情。
2、新设合并虽然在债务承担上不能有例外,但也不排除合并佛可能存在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在处理原则上应当和吸收合并一样,即合并各方重新协议确定合并事宜,或者是重新确定合并比率,或者是支付给未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无辜企业股东金额,即赔偿,无辜一方也可以向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方行使追偿权。由于合并方隐瞒重大事项导致合并无法完成或者是合并被撤销的情况也很常见,即使是合并中止或者被撤销,有过错一方也应当对无过错方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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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人看过2024-01-31
1、合并各方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既包括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并合同、参加公司合并的各方公司,还包括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合并合同中要写明这些公司的名称及住所等。
2、合并的方式。
合同中合并的方式,应当是按法律形态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形式,即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3、合并的对价。
合并对价即合并中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为取得消失公司财产而支付的对价。合并对价的基本形式有两种――股票和现金形式。
4、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
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是决定合并价格的基本要素,对合并价格的科学确定,对合并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合同中应对此做出明确的记载。
5、职工安置办法。
由于合并中存续公司的职工利益受到合并影响的程度要小得多,所以职工安置办法条款只适用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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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31
1、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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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人看过2024-01-31
管理人由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具有资格的个人组成。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向人民法院负责,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能辞去职务。管理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的职责负责破产工作,诸如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对破产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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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人看过2024-01-31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享有会议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种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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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31
重整制度是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有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在破产审理过程中有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恢复偿还能力的可能而裁定债务人一个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内,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内的权利义务: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当出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这三种情况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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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人看过2024-01-31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条件,债权债务双方为避免破产宣告达成清理债务的协议的一种程序制度。小型企业和一些非法人组织和解制度是一种单一存在的制度,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性企业和解和重整制度往往先和解后重整。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后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
和解协议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但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只能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在协议执行中的受偿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仍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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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看过2024-01-31
1.产权重组。
产权重组是指以企业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一切权利的变动与重组。它既可以是终极所有权(出资者所有权)的转让,也可以是经营使用权的让渡;产权转让的对象既可以是整体产权,也可以是部分产权。
2.产业重组。
宏观层面的产业重组是通过现有资产存量在不同产业部门之间的流动、重组或相同部门间集中、重组,使产业结构得以调整优化,提高资本增值能力。微观层面的产业重组则主要涉及生产经营目标及战略的调整。
3.组织结构重组。
组织结构重组是指在公司产权重组、资本重组后设置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的重组方式。旨在解决设立哪些组织机构,具备哪些职能,机构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处理、协调,管理层人选如何调整等问题。
4.管理重组。
管理重组是指企业重组活动相应涉及企业管理组织、管理责任及管理目标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重新确立企业管理架构的一种重组形式。其目的是创造一个能长远发展的管理模式或方式,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5.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并且涉及债权债务关系调整的重组方式。债务重组是一个为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解决企业财务困境,对企业债务进行整合优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