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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31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立即丧失。只有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清算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从事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1.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2.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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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人看过2024-01-31
公司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依《公司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公司小股东可向法院单独或共同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关于公司章程对解散决议表决权限制的效力,公司决策实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虽为《公司法》确定的公司基本议事决策规则,同时这种更苛刻的规定无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为公司决策一般原则;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解散公司条件显然是该一般规则例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最后救济途径,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持续经营的中断和债权人利益损害,所以公司章程虽有此规定,小股东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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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31
并不是任何股东都能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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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31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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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人看过2024-01-31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的业务承担的是自己责任。其次,无论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都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显然,并无法律规定总公司对于分公司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最后,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在实质上就是总公司承担责任。
分公司有偿付不能或偿付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执行总公司财产。同时,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对于法人分支机构的执行问题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故此,对于分公司所涉诉讼,仅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任何不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执行中可裁定直接执行总公司财产,对于债权人利益亦无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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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31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4、合并协议。
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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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31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各方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个或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存续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存续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名录》。
11、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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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31
1、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
2、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中,新设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称,但对消失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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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31
1、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2、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3、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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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31
1、与吸收合并不同的是,新设合并没有规定债务转移原则的例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避免免除新设合并中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从合并的本质来说,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是相同,应当适用相同规则来处理相同事情。
2、新设合并虽然在债务承担上不能有例外,但也不排除合并佛可能存在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在处理原则上应当和吸收合并一样,即合并各方重新协议确定合并事宜,或者是重新确定合并比率,或者是支付给未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无辜企业股东金额,即赔偿,无辜一方也可以向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方行使追偿权。由于合并方隐瞒重大事项导致合并无法完成或者是合并被撤销的情况也很常见,即使是合并中止或者被撤销,有过错一方也应当对无过错方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