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条件,债权债务双方为避免破产宣告达成清理债务的协议的一种程序制度。小型企业和一些非法人组织和解制度是一种单一存在的制度,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性企业和解和重整制度往往先和解后重整。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后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
和解协议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但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只能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在协议执行中的受偿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仍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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