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59人看过2024-01-31
    退伙的,需要由合伙人对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相应的份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52人看过2024-01-31
    在设立公司时,是必须要有公司章程的,否则工商局不予登记,但是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设立公司一定要有公司章程,往往为了应付工商登记草草制定一份章程应付了事,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本可以避免的纠纷。
    公司章程的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2、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
    3、公司章程时处理公司纠纷的最有有力依据之一。
  • 179人看过2024-01-31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所有股东全部到场签字认可,只要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就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 189人看过2024-01-31
    法人在成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业务,如果法人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情况,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人变更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列明的可以删除法人失信信息的情况,因此法人变更不会对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造成影响,所以法人变更后是不能解除法院黑名单的。
  • 127人看过2024-01-31
    (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对已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各行政机关将在经营、投融资、取得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
  • 130人看过2024-01-31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 144人看过2024-01-31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 123人看过2024-01-30

    1、设立主体存在瑕疵。

    即发起人或者股东主体资格欠缺或意思表示有缺陷,其中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某发起人或者股东因为欺诈、胁迫而作出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发起人或者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出设立的意思表示。

    2、设立行为本身有瑕疵。

    即设立公司时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要求,或者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①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者募集设立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②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其他原因。

    除上述两方面原因外,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例如,公司创立大会本已决议不设立公司。

  • 148人看过2024-01-30
    (一)出资违约
    基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原始出资,在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专利权人未按《出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对于后续增资,专利权人未按《增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专利权人将对目标公司承担足额缴纳的责任,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资不实
    1、可能情形
    (1)程序问题
    未依法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可能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2)实体问题
    专利权人依《出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之约定以专利使用权予以出资,但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因专利使用权的存续期限短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用以出资的期限,亦相应短于资产评估时的剩余期限,导致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因而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2、责任承担
    专利权人对目标公司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股东对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解决办法
    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应经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允许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期满前终止后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以货币财产和/或专利权等非货币财产予以补足出资。
  • 150人看过2024-01-30

    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前或变更登记前作价。各出资方可商定选择以下方式对入股的技术成果进行作价:

    (1)协商作价;

    (2)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实行技术成果入股的,公司章程中除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外,还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技术成果出资标的;

    (2)技术成果的作价及其计算方法;

    (3)技术成果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4)技术出资方的出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5)验收期限和验收标准;

    (6)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出资的,公司存续期间技术出资方能否向第三方再转让该技术成果的限定事宜;

    (7)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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