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主体存在瑕疵。
即发起人或者股东主体资格欠缺或意思表示有缺陷,其中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某发起人或者股东因为欺诈、胁迫而作出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发起人或者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出设立的意思表示。
2、设立行为本身有瑕疵。
即设立公司时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要求,或者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①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者募集设立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②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其他原因。
除上述两方面原因外,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例如,公司创立大会本已决议不设立公司。
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前或变更登记前作价。各出资方可商定选择以下方式对入股的技术成果进行作价:
(1)协商作价;
(2)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实行技术成果入股的,公司章程中除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外,还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技术成果出资标的;
(2)技术成果的作价及其计算方法;
(3)技术成果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4)技术出资方的出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5)验收期限和验收标准;
(6)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出资的,公司存续期间技术出资方能否向第三方再转让该技术成果的限定事宜;
(7)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