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不可以免掉老法人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合伙企业分红的方式有:
1、合伙人协商确定分红:如果中途加入时并未做分红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话,那么本着合伙自主协商的宗旨,将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分红。
2、按法律规定确定分红:如果没有分红约定,全体合伙人也没协商一致的,那么只能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最终的分红。
3、按照合伙协议分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加入合伙时需要确定出资,出资额确定后将按该比例分红,并一起确定到合伙协议中。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减少注册资本的条件:
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需明确一定的条件: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法定代表人无权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属于股东的权利。
但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所以公司法人是没有权利解散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为增加了公众股,上市后占的百分比会有所降低。
注册资本是要先向政府注册登记。发行股份是当资本登记后而发行的股份,所以发行股份不会超过注册资本。股东须按照所占的股份比例缴足发行股份,而不是按注册资本计算。公司未来需承担的债务责任也是以发行股份来计算的。
公司法解读: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是关于对外担保的限制性规定
1、对外担保的决定机构由章程规定,但只限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外担保的限额的决定权赋予了公司章程,只要章程有限制的,不得超过其限制;对内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定主体只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没有决定权。
2、被担保人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权,只有其他股东有该表决权,而且不以人数记票,而是以表决权记票,记票以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并且通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