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法人变更一般是由企业进行变更的,个人是不能变更的,如果离职之后有离职证明的,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但可以与企业协商,让对方进行法人变更,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例如,在办理公司重大事项,为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报刊上为公司公开发表声明等。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经签署,合同即为生效。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例如,主持股东会,主持董事会等。
1、公司高管人员离职后转让股份的限制是,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应当尽到忠诚以及勤勉的义务。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优先购买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由于优先购买权给予了优先购买权人购买机会的优惠,剥夺了非优先购买权人的购买机会,限制了财产出卖人选择购买人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非有法定不可”;
2、对抗性。优先购买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这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性的必然体现;
3、期待性。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在财产所有人出卖该财产予第三人前,其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现实行使性,只处于期待状态,只有在所有人出卖该财产予第三人时,这项权利的行使才由“可能”变为“现实”;
4、附属性。优先购买权的享有是基于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即法律只赋予具有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优先购买权是附属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上的。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的财产。查找股东是不是在注册时足额出资,没有的话,可以在认缴的范围内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资不抵债的,只能按比例受偿。当然可以查找股东是不是在注册时足额出资,没有的话,可以在认缴的范围内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股东死亡的,其继承人应该在继承遗产的限度内,承担清偿责任。通过法院确定债权后申请执行,如果有多个债权人,是采取按比例分配来分配债权。
如果这个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那可以分配的财产也是按比例进行偿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是公司资产偿还债务,但如果法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重大过错造成企业亏损,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是法人代表本人的欠债可有自己偿还,与公司无关,若公司欠债,则由公司偿还,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可申请法院宣告公司破产。股东的责任仅以其出资对外承担责任,公司欠债,股东是不用以其个人财产帮公司偿还债务的。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因其窃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且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根据情节可处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