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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7人看过2024-01-27

    质权自登记时设立,质权设立并不以通知次债务人为生效要件。质押事实不通知债务人的,不对次债务人产生效力。如质押事实不通知次债务人,则不能防止次债务人因不知情偿还债务而导致应收账款消灭,或者实行抵销权而全部或部分地消灭应收账款。是否通知次债务人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 234人看过2024-01-27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当应收账款登记期限届满,如债权人对期满后的应收账款未办理展期登记的,则期满后发生的应收账款因未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登记期间发生的应收账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 704人看过2024-01-27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商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常用于进出口国际保理业务。卖方保理商向卖方提供资金,买方保理商不用提供融资,只需提供账款管理、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收取保理费用,变相达到了扩展融资规模的融资目的。

  • 2866人看过2024-01-27

    再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再保理商的保理业务,再保理商一般为银行和金融保理公司,再保理融资对底层资产评级要求较高,一般也需要股东提供增信,对股东背景也有一定要求。

  • 255人看过2024-01-27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143人看过2024-01-27

    实现质权的条件: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

  • 166人看过2024-01-27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 141人看过2024-01-27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 164人看过2024-01-27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 186人看过2024-01-27

    未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质权虽然因未办理质押登记而未设立,但双方之间的质权设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之间成立质押合同关系。质押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出质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其未申请设立登记,导致质权人最终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质权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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