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债券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债券持有者是证券发行单位的债权人,与发行单位是一种借贷关系。而股票则是股权证书,股票持有者是股份公司的股东,股票所表示的是对公司的所有权。
(2)发行主体不同: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银行和政府。而股票发行主体必须是股份公司和以股份制形式创办的银行。
(3)发行期限不同:债券有固定的期限,到期还本付息;而股票是无期限的,不存在到期还本的问题。
(4)本金收回的方法不同:债券持有者可以在约定日期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股票不能退股,但持有者可以通过转让售出股票收回资金。
(5)取得收益的稳定性不同:债券持有者获得固定利息,取得的收益相对稳定,风险较小。但当公司盈利很大时,债权人的利益却不能随之增加;而股票持有者的收益不固定,收益多少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利润而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程序,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受公司分支机构担保无总公司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对主债权中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1、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不可以。
1、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2、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珠海市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合伙人或者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致使企业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二)侵占企业财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三)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七)损毁企业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给企业造成损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