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做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属于债权,适用时效制度,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不行使权利,将会导致权利消灭。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登记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 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 90 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
质权自登记时设立,质权设立并不以通知次债务人为生效要件。质押事实不通知债务人的,不对次债务人产生效力。如质押事实不通知次债务人,则不能防止次债务人因不知情偿还债务而导致应收账款消灭,或者实行抵销权而全部或部分地消灭应收账款。是否通知次债务人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当应收账款登记期限届满,如债权人对期满后的应收账款未办理展期登记的,则期满后发生的应收账款因未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登记期间发生的应收账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商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常用于进出口国际保理业务。卖方保理商向卖方提供资金,买方保理商不用提供融资,只需提供账款管理、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收取保理费用,变相达到了扩展融资规模的融资目的。
再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再保理商的保理业务,再保理商一般为银行和金融保理公司,再保理融资对底层资产评级要求较高,一般也需要股东提供增信,对股东背景也有一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