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做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属于债权,适用时效制度,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不行使权利,将会导致权利消灭。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登记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 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 90 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