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债务,法人企业要有法定代表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会变更法人,欠债期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或者申请诉财产保全,然后向法院起诉追讨债权。
2、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的债权人会优先受偿,若同时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则成立在先的会先清偿。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尝的制度。在我国,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以及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不承担债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外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注销后股东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的。但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不可以。
1、《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不包括金融债券。
2、金融债券的发行银行在发行通知中明确规定,此种金融债券不计名,不挂失,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因此金融债券发生被盗,遗失或灭失不适用公示催告、金融债券的权利属于持券人所有。
(1)性质不同:债券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债券持有者是证券发行单位的债权人,与发行单位是一种借贷关系。而股票则是股权证书,股票持有者是股份公司的股东,股票所表示的是对公司的所有权。
(2)发行主体不同: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银行和政府。而股票发行主体必须是股份公司和以股份制形式创办的银行。
(3)发行期限不同:债券有固定的期限,到期还本付息;而股票是无期限的,不存在到期还本的问题。
(4)本金收回的方法不同:债券持有者可以在约定日期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股票不能退股,但持有者可以通过转让售出股票收回资金。
(5)取得收益的稳定性不同:债券持有者获得固定利息,取得的收益相对稳定,风险较小。但当公司盈利很大时,债权人的利益却不能随之增加;而股票持有者的收益不固定,收益多少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利润而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程序,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受公司分支机构担保无总公司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对主债权中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不可以。
1、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2、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