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存在理由,因而当被担保的债权因履行、混同、抵消、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消灭时,质权亦随之消灭,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在债权消灭后质物返还前,若质权人(债务人)破产时,出质人就该财产有取回权。
信托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资产。信托资产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能列入破产财产,委托人享有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1、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上述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如果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已取得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因可撤销行为取得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无论是可撤销行为还是无效行为,其被撤销后或者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那就是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因此管理人可以主张追回债务人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有权”意味着当管理人认为追回他人非法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成本过高,不能使债务人财产增加时,可以放弃追回。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因以上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