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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5人看过2024-01-07
    1、物权的抵押分哪几种物权的抵押分为两种,即动产的抵押和不动产的抵押。
    2、不动产的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不动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资源的保值和升值的可能性、因为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以及土地及地上定着物潜在升值的可能性,使得金融机构对用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极为重视。
  • 268人看过2024-01-07
    1、像房子、汽车等都是一个完整的个体,不能像切西瓜一样一刀两半。一套住宅不可能在中间砌一堵墙而一分为二。按份共有人对自己所有的份额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部分。
    2、把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房产进行抵押,这种抵押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543人看过2024-01-07
    1、登记生效时间的确定登记日期的确定,不仅对抵押权发生效力的时间,而且在数个担保物权共存的情况下识别抵押权的先后顺序都至为重要。登记日期是以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之日为准,还是以登记部门核准登记之日为准,差别甚大。因当事人一旦提交登记申请,对于登记部门何时能核准登记无能为力,以同一抵押物设定整个抵押权,申请在先的可能核准在后,申请在后的可能核准在先。
    2、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这种互相关联的标的物需要在不同的登记部门登记的情况下,行政部门的办事程序和效率之不同造成的申请与核准的矛盾尤为突出。如果当事人因自己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权利受到损害,势必对当事人不公平。因此,抵押登记以核准之日为准不可取,以申请之日为准更有利于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我国的司法解释采取申请在先主义原则。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向登记部门提交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为登记申请之日;登记申请之日,为抵押登记之日;抵押登记之日,为抵押权成立之日.
    4、登记申请日的查证登记申请日应于抵押登记后核发的他项权利证上记载,当事人也可公证或见证收案回执作为佐证,既未记载、又无回执的,在发生争议时,可到登记部门查询收案登记,或根据他项权证的编号查出相邻编号的他项权证,以相邻编号他项权证的登记申请日期判断本抵押登记的申请日期。
  • 176人看过2024-01-07
    1、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还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给付赔偿金等代替物,可以先提存它们,等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提取这些提存物了;如果此时债务履行的期限正好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给付赔偿金等代替物了。
    2、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126人看过2024-01-07
    1、定金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和当事人合同订立或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提前向对方支付金钱或其替代品,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存款只是一种预付款性质的支付,没有存款性质,当然不能适用存款。
  • 121人看过2024-01-07
    1、定金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数额。
    2、定金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116人看过2024-01-07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2、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
    3、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4、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 244人看过2024-01-07
    1、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2、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押。
    3、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 132人看过2024-01-07
    (一)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
    (二)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三)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四)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五)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六)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 127人看过2024-01-07
    留置权消灭的情况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即债权的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延长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可以因债权人在延长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以满足其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以因为其他原因如混合、抵销、免除等而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消灭,债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而不是留置担保而被淘汰。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担保,以代替留置担保,留置权属于消灭。另外提供担保,双方必须达成协议;
    3、由于留置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因失去占有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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