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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人看过2024-01-07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即使有约定,但约定的期间不明确。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在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这里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连续交易的终止。如果最高额抵押是对连续交易提供担保,则连续交易的结束日期就是债权额的确定时间;二是最高额抵押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消灭而导致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问,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被拍卖、变卖的价格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一般都希望被担保的债权额尽早确定。此外,查封、扣押抵押财产实际上隔断了抵押财产与担保债权的关系,也脱离了最高额抵押人和最高额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影响和控制,因此,无论是从保护最高额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稳定担保关系的角度,都应当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债务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138人看过2024-01-07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如下:
    1.金钱债权。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
    2.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非金钱债权,例如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物品为给付标的的实物债权,以及以提供劳务等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在其不能实现时,也常常发生财产上的损害,从而由非金钱债权转化为金钱债权,为了确保该种债权的实现,自然可设定担保物权。
    3.将来债权。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通常在其设定时,被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
  • 133人看过2024-01-07
    抵押对抵押人又有哪些影响,即抵押担保对抵押人的效力有哪些,如下:
    1、抵押人的权利:
    (1) 保留抵押物的占有权;
    (2)在抵押物价值内设定复合抵押权;
    (3)依法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2、抵押人的义务:
    (1)保持抵押物完好的义务;
    (2)处分已登记的抵押物的,有告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或其他相关人的义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149人看过2024-01-07
    1、共同抵押物。
    能设定共同抵押的标的物不限于不动产,而且不限于债务人或同一抵押人所有的物,也不限于同一种类的物。即数个抵押物可以是由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还可以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提供。无论是动产、不动产或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只要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标的物均应适合设定共同抵押。并且共同抵押既可以同时设定,也可以追加设定。
    2、公示。
    共同抵押的设定根据登记而公示。共同抵押的登记与一般抵押相比是为显示共同抵押的。所以该登记应该附上共同抵押物的目录。
    3、共同抵押的性质。
    分为创设式的共同抵押和转变式共同抵押两种:
    (1)创设的共同抵押是设定抵押权之初即为共同抵押。
    数个标的物设定共同抵押时,如数个标的物的登记机关不同,则应办理数个登记;如管辖机关相同,则只办理一个登记。另外,如果数个标的物的所有人相同,则只订立一个合同;如不同,亦订立数个合同,并应附上共同抵押的目录。
    (2)转变的共同抵押,指的是原本非共同抵押,但因标的物的分割而转变为共同抵押。
  • 132人看过2024-01-07
    抵押对抵押权人有哪些影响,即抵押担保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有哪些,如下:
    1、收取孳息权。
    抵押权人对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收取权。
    2、抵押保全权。
    包括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和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补救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若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让与和提供抵押权。
    抵押权可以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让与他人,但抵押权转让应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抵押权也可随同其担保的债权为另一债务的履行设立权利抵押担保。
    4、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卖后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5、抵押权人的义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 177人看过2024-01-07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 164人看过2024-01-07
    1、共同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的选择权
    共同抵押,如前所述,有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在按份共同抵押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
    (1)如果所有供作抵押的财产卖得价金均低于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的份额,对不能从抵押财产卖得价金中满足的债权,债权人只能按一般债权继续要求债务人清偿;
    (2)如果供作抵押的数项财产中只有一项或数项卖得的价金低于该项或该数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
    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指当事人约定各抵押财产不分份额地均担保全部债权的清偿或者当事人未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为约定。前者可称为约定的连带共同抵押,后者可称之为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抵押。
    2、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
    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但其抛弃应受某种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抵押权本身性质的限制外,如除抵押权的附从性限制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再设定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
    (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
    (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
  • 152人看过2024-01-07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 116人看过2024-01-07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一般来讲,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包括以上几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 282人看过2024-01-07
    1、因为物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绝对性、优先性。因此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关系到笫三人乃至一般公众的利益,这样为确保社会一般公众能知道某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该物权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任何一个物权的存在均应该有使社会公众得以认识的标志和方式。以占有的方式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也就只能借助于登记制度了。抵押物进行登记,影响如下:
    2、抵押物登记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登记也是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看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动产抵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办理登记的,如果仅仅签定了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那么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同时,也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才能生效,抵押权人的利益才会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
    4、抵押物进行登记能够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由于设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则抵押人于抵押权存续期间将抵押物出卖、转让或再次设定抵押、质押,并使抵押物转移至第三人占有时,抵押权人而不能向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因为该项财产只能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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