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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2人看过2024-01-07

    债权转让的,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可以追究原债务人。

  • 205人看过2024-01-07

    连带债务中债务免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连带债务中,如果连带债务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销失,但是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还存在,这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那么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2.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破产的债务人就可以不承担连带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只是他的债务由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代为清偿。
    3.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销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由于连带债务的特殊性,在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中的一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把全部债权偿还后,其他的连带债务人跟债权人就没有了债权债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责任就被免除了,但是在该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实行追偿,因为其他债务人在民法上构成了不当得利,理应把这部分不当得利偿还给该债务人。
    4.债务的相互抵销。
    5.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会产生影响。

  • 264人看过2024-01-07

    破产管理人自发包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当在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向发包人申报债权并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优先权。

  • 288人看过2024-01-07

    可以。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29人看过2024-01-07

    对隐蔽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工期延误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即由发包人承担。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136人看过2024-01-07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 130人看过2024-01-07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139人看过2024-01-07

    1、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 252人看过2024-01-07

    可以。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间相互借款,只是规定了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 133人看过2024-01-07

    1、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2、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3、税务债权以及其他相似的国家债权亦不宜享有异议权。这些基于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通常也是须在合并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且其清偿顺序优先,已有较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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