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37人看过2024-01-10

    保证责任期限即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169人看过2024-01-10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204人看过2024-01-10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几种方式。保证是担保方式的一种,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可以和其它几种担保方式共同使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 150人看过2024-01-10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164人看过2024-01-10

    1、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对保护保证人权利是十分有好处的,同时,它也能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地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减轻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负担,否则,如都由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后再由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这无疑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成本,影响了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如形成诉讼,也是两个诉讼,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2、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这项权利。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则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权利,保证人仍可以行使。撤销权与抵销权是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与抗辩权相类似的防御性权利,保证人也有权行使。
    4、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但也是一种债务,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所以,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如保证债务已消灭的抗辩、保证债务未生效的抗辩或是未届清偿期的抗辩,等等。

  • 120人看过2024-01-10

    1、合同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2、合同主体,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性质,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 157人看过2024-01-10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185人看过2024-01-10

    这主要看监理合同对于合同有效期的约定,若没有约定,那么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从签订监理合同起,至工程竣工移交监理人获得报酬尾款止。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137人看过2024-01-10

    1、被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等。
    2、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践过程中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6、监理业务执行的起止时间。
    7、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时间。

  • 252人看过2024-01-10

    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5、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进行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6、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监测结果;
    7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