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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3人看过2024-01-10

    短期融资券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近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近6个月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取得证监会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认可;
    (五)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 171人看过2024-01-10

    短期融资券的分类:
    1、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代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
    2、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
    3、按融资券的发行和流通范围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国内融资券和国际融资券。

  • 162人看过2024-01-10

    公开发行证券应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 160人看过2024-01-10

    融资转租赁的概念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以及出卖人应当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 136人看过2024-01-10

    (1)长、短期银行借款
    以向银行有偿借贷,确定归还期限等内容,而实现的临时性融资。一般来讲借款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为短期借款,借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为长期借款。
    (2)发行金融债券
    由借款单位提出,经央行批准,由主办银行发行的记名或非记名的金融债券。金融债券的特点是融资成本较低,但申请发行的条件较高,且发行周期较长。
    (3)综合授信管理工作
    它是指银行根据一定的条件,向公司提供各种金融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总称。综合授信一般适用于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基础上,双方的相互支持和合作的过程,通常情况下,企业与银行双方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授信总额和授信范围,在办理具体的业务时,再订立合同。
    (4)信用证等其他中间金融业务
    信用证一般用于进、出口经济业务较多,施工企业此类金融品种使用较少。
    (5)保函
    保函是指由银行出具并承诺的,确认工程承包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的工程赔付保证。保函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工程保修保函、工程预付款等形式。

  • 144人看过2024-01-10

    债务融资可分为直接债务融资和间接债务融资两种模式。一般来说,对于预期收益较高,能够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而且经营风险较大,要求融资的风险较低的企业倾向于选择股权融资方式;而对于传统企业,经营风险比较小,预期收益也较小的,一般选择融资成本较小的债务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 139人看过2024-01-10

    债权清理的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 147人看过2024-01-10

    债权清理的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 162人看过2024-01-10

    不是。
    1、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
    2、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等。

  • 135人看过2024-01-10

    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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