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简称“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一)投资控制是指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熟悉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价、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制定防范性对策等。
(二)质量控制是指在质量控制过程中,要做到“四不准”。
(三)进度控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各年、季、月进度计划。
2.审核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和合理性。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4.审定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
5.检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并督促承包商采取一定措施保证进度。
(四)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管理合同。
(五)信息管理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储存、传递与应用等系列工作的总称,信息管理是实现项目目标的重要手段。
(六)安全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
(七)组织协调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之间由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和对问题的不同理解,就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存在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
首先,民法典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
承包商在建筑市场上的工程承包运作分为两大过程:一是对业主的招标作出反应,也就是投标,这是获得合同的过程;二是中标及签订合同后在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的施工过程,这是履行合同的过程。但对于业主而言,这两个过程却可能不是同一个管理服务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同一个工程上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的服务,监理企业应当主动介入施工招标过程。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和合同管理经验,也需要依据合同进行工程监理,而监理工程师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合同争议,只有他们才能真正协助业主签订一份好的合同。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应当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业主应给予费用补偿。当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时,监理工程师要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决定索赔是否成立,并且决定索赔额是多少。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常常对本应索赔的事件要求作一般签证处理,这时有相当一些监理工程师只是签字“情况属实”,没有依据合同判断是否属于承包商的合同责任或风险,也没有对业主应当给予多少补偿给出明确意见。这种情况的发生,正是业主不满意监理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监理必须提高合同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监理操作的地方。
因此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有效提升合同管理能力。
首先,民法典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
1、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假设对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法院一般会公告送达,然后缺席判决。等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分三步走追债:
第一,查明债务人个人信息,包括电话,身份证住址信息等;(达到一定条件可对拒不履行的债务人进行司法拘留)
第二,确定债务人财产信息,包括名下所有动产不动产以及资金往来、银行流水、工商、股票基金等;(排查到一定财产,债务人拒不履行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刑事自诉走拒执罪)
第三,将收集的线索分门别类,提交给法院或者相关律师,法律执行团队,以便得到法院的正规许可,再次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追回债权人的财务,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