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248人看过2024-01-16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一般由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一般法定代表人不承担。
    2、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3、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 141人看过2024-01-16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 125人看过2024-01-16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 146人看过2024-01-16
    解决公司债务纠纷,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
    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
    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55人看过2024-01-16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5.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 161人看过2024-01-16
    公司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公司清算的清偿顺序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即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未作清偿的不得分配。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这是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的法定清偿程序,它是根据公司债务的性质,全面衡量其轻重而确定的,与一般的债务清偿顺序是不一样的,应当重视其特点。
    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清算日期,清算程序,清算方法,财产作价和清算的依据,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事项。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工作的开展、资产及负债情况、债务的处理、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的主要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其内容大体包括:
    ⑴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⑵清算组的组成;
    ⑶清算的形式;
    ⑷清算的步骤与安排;
    ⑸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
    ⑹清算方案;
    ⑺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⑻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⑼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60人看过2024-01-16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42人看过2024-01-16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5、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 127人看过2024-01-16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四)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 177人看过2024-01-16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
    (一)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二)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四)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