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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16
一.债务免除的性质
免除是契约: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
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从本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二.免除债务的特点: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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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人看过2024-01-16
1、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债务人不能在向其行使抗辩权,因此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很有必要。
3、债权转让人有义务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于债权转让通知书必须实际送达债务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已经收到,因此当债权转让通知书没人收时不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当债权转让通知书没人收,即无法实际送达到债务人,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需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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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人看过2024-01-16
一、公司整体转让协议签署时,受让方应该对转让公司的财务、债务、管理规范等方面做具体全面的了解,以确保自身的利益。
二、如果公司是转让给原属于公司外部的非股东的话,这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只要在公司原有的其他股东没有行使这一权利、同意转让的情况下,第三方才有资格进行转让。
三、公司整体转让协议中,需要注意公司的债务和资产问题,注意区分公司100%转让和资产或项目的转让的区别,关于转让标的条款需要特别谨慎。
四、公司整体转让协议中,需要进行股权的内部登记,其中应该包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出资证明等组成部分。
五、公司转让协议中最好约定关于投资风险的转移条款,这样的话,如果在转让之后发生投资风险,双方更容易界定责任人。
六、违约责任条款也是公司整体转让协议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中应该包括陈述守约义务、违约赔偿、重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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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人看过2024-01-16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实质就是债权转让,但这类担保债权的转让尤其特殊性,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于该等债权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如何转让有一个发展和转变的过程。起初,我国法律是禁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转让。原《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之后,在原《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该规定的施行,实际上是对《担保法》第61条规定的否定,即开始肯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可以转让。
民法典第421条规定与原《物权法》第204条原则一致,即“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最高额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从属性缓和的产物。从民法典第421条的规定分析,可以作以下理解:
一是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二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主合同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三是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满足一定条件亦可转让。
可转让的条件有二:
其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基础合同发生转让;
其二,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亦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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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看过2024-01-16
一、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实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保证的债务承担均属此类。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二、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债的保全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又叫“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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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16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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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人看过2024-01-16
一、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二、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三、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四、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五、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1、在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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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人看过2024-01-16
一、被撤销的公司资不抵债,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理的工资、生活费;
2、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3、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4、其他债务。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按比例分配。
二、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对所属被撤销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只能用预算外资金承担责任。
三、合并的公司,由合并后的单位享有原公司的债权,承担原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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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人看过2024-01-16
公司的欠款不能找法定代表人偿还。
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应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资产来对外承担责任,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公司的债务应以公司资产来进行偿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来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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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人看过2024-01-16
1.在连带债务中,如果连带债务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销失,但是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还存在,这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那么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这样。连带债务自然死亡人的责任就免除了,当然如果其留有遗产,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自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
2.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破产的债务人就可以不承担连带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只是他的债务由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代为清偿。
3.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销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由于连带债务的特殊性,在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中的一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把全部债权偿还后,其他的连带债务人跟债权人就没有了债权债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责任就被免除了,但是在该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实行追偿,因为其他债务人在民法上构成了不当得利,理应把这部分不当得利偿还给该债务人。
4.债务的相互抵销,在连带债务中,假设甲,乙,丙三人是连带债务人,丁是债权人,如果甲在另一个条件下又是丁的债权人,那么甲就可以以他对丙的债权抵销其对丙的债务,但是条件是用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合法债务、互有合法债权,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在该情况下,甲就面临连带债务中的责任免除,但是乙和丙同样对丁负有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一人享有的债权为其个人债权,而债务承担者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请求的对象,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因为丙连带债务的免除而免除。
5.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