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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人看过2024-01-14

    一、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登记造册。
    经常发现有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管理,混杂不堪。该什么时候履行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债权人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违约,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
    而更为严重的是,债权的行使因受诉讼时效限制,很多的公司都时有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既便是聘请律师诉讼解决,往往也得不丧失。
    要做好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首先应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无论大小,概莫能外。
    二、做好履行债务的准备工作。
    债务到期前,应根据债务标的大小、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做好履行前的准备工作。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杜绝无端产生违约责任的情况,而加大履行债务的负担,同时可以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三、对到期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及时催告。
    债权到期后,往往基于往来业务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或者考虑不想因过分追债而失去客户资源,只能电话或者上门找债务人友好协商催促对方履行债务。但对方以种种理由就是不付款,眼看将要过三年诉讼时效,此时,应书面(特快专递或传真等)去函明确催告对方履行债务,当然可以同时通过电话给对方解释系“例行公事”而已。这样一来,债权的诉讼时效就会因催告而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因此,可以切实保障债权在法律上胜诉的权利。
    四、到期债权应及时诉讼解决。
    对于已不打算继续合作或者已没有继续合同基础的业务往来单位,如发生到期债权久催而对方总是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及时聘请律师,通过诉讼解决。否则,一旦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已做好了充分的逃避债务履行的准备后,届时,合同将变成了一纸空文。

  • 123人看过2024-01-14
    搞好证据收集。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在证据可能失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为此,债权人如遇到证人因病危有死亡的危险。物证有因天时或因对方行为有变更、消灭的可能;证人要远离住所,去向不定的情况,应在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如果在提起诉讼前。某项证据需要保全,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采取公证形式保全证据。
  • 134人看过2024-01-14
    申请执行的期限重要。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6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对此。债权人不能认为官司胜诉后,就万事大吉,申请法院执行一定要在申请期限内,否则法院不予执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只好吃哑巴亏。
  • 131人看过2024-01-14
    在我们对部分企业进行审计的时候,发现应收帐款的管理十分混乱,内部控制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并没有树立正确的应收帐款管理目标,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企业的现金流量,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企业领导人的考核时过于强调利润指标,而并没有设置“应收帐款回收率”这样的指标。
    2、没有应收账款管理的责任部门。不少企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对不上,收不回,一个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应收账款,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办法,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导致对损失的应收帐款无法追究责任。
    3、对应收帐款的会计监督相当薄弱。没有建立应收账款台账管理制度,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辅助管理或者仅按账龄进行辅助管理。
  • 125人看过2024-01-14
    留置财产不可以随意变卖。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 134人看过2024-01-14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 163人看过2024-01-14
    1、负债压力的增加。如果企业采用负债融资的方式来支付并购成本,其可能的风险有三:
    高昂的利息支出;债务契约限制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损失;未来还款的压力。负债成本的增加,其后果是将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扩大,它会大大增加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的可能性。
    2、控制股权的稀释。如果企业采用股票融资的方式来支付并购成本,其可能的风险是将导致企业原发性股东的股权稀释,其后果是这些股东(包括企业本身)将部分或全部失去剩余收益的控制权或索取权。
    3、业绩水平的波动。业绩水平的波动既指企业税息前利润(EBIT)水平的变化,也包括每股收益(EPS)的激烈波动。在负债融资下,EBIT的变化会引起EPS的更大程度的波动,从而增加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的可能性。业绩波动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讯号,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各种机会损失(如信誉损失)。
    4、投资机会的丧失。企业负债融资不仅可能给企业增加巨额的债务,而且可能会消耗企业大量的自有资本。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即使面临良好的投资机会,也只能望而却步。投资机会的失去,其后果是可能会降低企业获取收益的能力,进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
    5、现金存量的短缺。企业在负债融资时可能会大量消耗企业的货币资金,即使企业净资产很丰厚,但也可能会由于现金存量的不足引发各种问题,从而增加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可能性。
  • 159人看过2024-01-14
    1、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
    从逻辑上讲,既然能够取得施工许可证说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订立合同时,发包人对资金来源事宜更是言之凿凿,万无一失。然而,只有发包人对资金落实状况、后期履约能力、昔日诚信历史和目前欠款数量等真实情况心知肚明,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而承包人使出浑身解数也较难获得实情,在交易起初阶段就处于劣势地位。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仅凭立项手续匆匆上马,承包人全然不知;售房款已用于其他开发,而承包人仍然相信房地产公司的美丽谎言。承包人缺乏必要信息致使其不能正确选择交易对象和了解交易实情,为欠款埋下伏笔。
    2、履约纠纷引起拖欠工程款
    形成欠款很多是源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意见不一,而工程款数额又与质量、工期和签证等情况密切相关。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逾期交工,承包人应当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签证不力,造成承包人索赔无凭;争议无法解决将委托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决定工程款的得丧变更。故工程欠款并非单纯事件,解决质量、工期等争议是治理清欠之前提。
    3、缺乏有力清欠手段
    政府工程的资金源于财政拨款,发包人与投资者相分离,即使出现迟延拨款,发包人亦无能为力;开发商有权将工程抵押、房产预售,承包人难以掌控、不能制止;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想与发包人平等谈判仅是承包人一厢情愿;
    4、国家干预不力
    各界人士呼吁政府强制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建立工程款划拨备案机制,但总是一厢情愿、风大雨小;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失信开发商名单,不予办理立项开工等手续,现实却是违规者榜上无名、依然畅通无阻。
  • 124人看过2024-01-14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 127人看过2024-01-14
    由于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如单件性、体积大、建设周期长、价值高、形成产品的材料数量大、品种多,在工程建设中计算工程造价时,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争议,现大都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以上四种方式和解、协调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结,能够较经济、及时解决纠纷。仲裁、诉讼是使纠纷的解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解决纠纷的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但相对于和解、协调必须付出仲裁费和诉讼费等相应费用和一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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