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指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的,全面负责项目筹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和债券本息的,并承担投资风险的管理班子。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项目建设上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和授予的权利,是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并以监理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确立。不同的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不同,同样,不同的业主对社会建设监理授予的权力也不一样。监理单位必须在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都是属于企业的性质,都是属于平等的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上,他们之间没有合同。监理单位之所以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行为具有监理的身份,一是因为业主的授权,二是因为承建单位在承包合同中也事先予以承认。同时,国家建设监理法规也赋予监理单位具有监督建设法规、技术法规实施的职责。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合同分析
(1)对合同类型和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归纳,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结构。
(2)对业主有关的活动分别存档,以防漏项。
(3)分析合同中易产生风险和变更的条款,并分析这些条款为制定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2、制定预防措施
在合同分析的基础上,对本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同违约、变更情况等作出预测,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提交给业主。
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的主要功能为:
(1)提供合同结构模式和选用;
(2)合同文件、资料登录、修改、删除、查询和统计;
(3)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及处理过程和管理;
(4)形成合同执行情况报表;
(5)为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提供有关数据;
(6)现行经济法规、资料的查询。
4、合同争议与违约的管理
(1)合同争议的调解
①项目监理部接到调解合同争议的书面要求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争议的全部情况,及时与争议双方进行磋商,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如果双方对调解方案没有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双方均应执行。
②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承包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监理部应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或督促承包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③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监理部调解决定时,可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最终办法提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在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监理部有资格和义务作为证人,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2)违约处理
①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项目监理部及时提醒有关各方,防止或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②对已发生的违约事件,监理部应公平合理地处理。
③处理违约。事件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与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解决方案。
④由于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合同另一方有权按合同的约定提出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要求应予以受理,并妥善处理。对合同终止的原因进行记录备案。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投标
根据业主的需要,参加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内容和标底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业主选定承包单位及供应商。
2、协助业主确定本项目的合同结构
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合同的框架、类型、主要部分和条款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本工程的合同结构,确定合同内容符合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投资概算。
3、合同执行过程管理和检查
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对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合同履行进行全过程的监控、检查和管理。
4、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
协助业主和公正处理建设工程各阶段中产生的索赔,参与协商、调解、仲裁甚至诉讼解决合同的纠纷。
5、对合同的执行过程进行鉴证、处理合同中涉及的第三方关系以及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