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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人看过2024-01-10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126人看过2024-01-10

    工程债权债务确认流程:
    1、与业主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台帐进行记录和反映,内容包括工程预收款、材料预收款、甲供料款、质量保证金、各种奖励金和代扣税金、其他代扣款项及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等。
    2、预付帐款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首先双方要签订经济合同,要严格按合同条款规定金额办理预付款,并由单位主管签字后财务方可付款。办理工程预付款时收款单位应向我单位出具预付款保证金或保函。
    3、合同部门应及时办理分包结算,材料部门及时持发票报销。各单位财务部门要根据分包结算单和购货发票如实反映应付帐款,预结算分包款和预点料款应在次月及时按原预结金额冲回。
    4、各种债权债务要明确责任人员,原则上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部门主管要督促经办人及时办理清算工作。责任人于合同终了以后将应该收回的款项要及时收回,其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于零星出售材料、废料、机械出租等事项要预收一定数额的货款或定金。
    5、各单位主管要定期过问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财务部门对于时间较长的应收、应付款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由有关领导组织力量或责成有关责任人进行清收。
    6、各单位要建立债权债务的核对签认制度。各单位财务要及时对内部往来各种经济业务进行帐务处理,季度末核对相符签认后,余额结转到公司财务部,并与公司财务部核对和签认;与外单位的债权债务也应定期核对,发出核对通知书(尤其是债权),互相签认盖章,取得法律证据。

  • 201人看过2024-01-10

    可以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由分公司和总公司共同承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即: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的,产生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

  • 316人看过2024-01-10

    1、监理日记记录人员不统一。有的监理单位一个工程项目只有一本监理日记,有的监理单位一个工程项目有多本监理日记,且每人均作记录。
    2、监理日记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如有的仅记录天气、温度、日常施工概况、事故发生情况:也有的仅记录存在的问题,把监理日志当成事故发生的备忘录;还有的把监理日志记成流水帐。
    3、监理日记记录的质量不高。记录过于简单,不能准确地表达所要记录的意思。
    4、有的监理日记书写错别字连篇,字迹潦草,词不达意。
    5、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的填写简单,无针对性。
    6、对于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内容(如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事件等),未做记录。
    7、监理日记无填写人员签字和总监理工程师签阅。以上的问题既反映有的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不深入细致,也说明有些监理人员对日记的不认真、不重视。

  • 142人看过2024-01-10

    若主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与保证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修改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约定保证期间;也可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137人看过2024-01-10

    保证责任期限即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169人看过2024-01-10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204人看过2024-01-10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几种方式。保证是担保方式的一种,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可以和其它几种担保方式共同使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 150人看过2024-01-10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164人看过2024-01-10

    1、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对保护保证人权利是十分有好处的,同时,它也能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地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减轻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负担,否则,如都由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后再由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这无疑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成本,影响了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如形成诉讼,也是两个诉讼,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2、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这项权利。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则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权利,保证人仍可以行使。撤销权与抵销权是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与抗辩权相类似的防御性权利,保证人也有权行使。
    4、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但也是一种债务,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所以,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如保证债务已消灭的抗辩、保证债务未生效的抗辩或是未届清偿期的抗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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