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主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与保证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修改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约定保证期间;也可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