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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人看过2024-01-10

    债务融资可分为直接债务融资和间接债务融资两种模式。一般来说,对于预期收益较高,能够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而且经营风险较大,要求融资的风险较低的企业倾向于选择股权融资方式;而对于传统企业,经营风险比较小,预期收益也较小的,一般选择融资成本较小的债务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 139人看过2024-01-10

    债权清理的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 147人看过2024-01-10

    债权清理的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 162人看过2024-01-10

    不是。
    1、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
    2、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等。

  • 135人看过2024-01-10

    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151人看过2024-01-10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478人看过2024-01-10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 151人看过2024-01-10

    兼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或者对其他企业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方式。

  • 142人看过2024-01-10

    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有:
    一、中小企业与银行方面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并不亲自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它与资金的使用者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在企业的融资活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困扰银行和企业之间的首要问题。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使贷款单位资金监管成本提高,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资金风险往往不愿意向其提供贷款,形成“逆向选择”。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在正式的债务市场,中小企业债务融资方面存在一定的市场失效。
    二、企业经营性质的限制
    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同时中小企业数量多、类型复杂、单个贷款规模小,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如调查、评估、监督等都大致相同,结果导致银行的贷款单位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上升。对于银行从节约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的“经济性”出发,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量而分散的贷款。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频率高,时间短,增加了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困难,另外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发展战略方面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使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积极性不高。
    三、市场利率和汇率变动较大
    企业筹措资金,可能面临利率或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利率和汇率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企业资金成本的大小,是企业筹资风险的诱导。同样,国际货币市场汇率的变动也给企业带来了外币的收付风险。

  • 143人看过2024-01-10

    第一:企业本身资金不足
    企业自身发展资金不够,需要对外举债才能完成某项出资、投资项目,但是所有的经营都是带有风险的,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有利润存在的地方就存在风险,不可能所有的企业都能够那么幸运的成为盈利的宠儿,而一旦投资失败,项目失败,这个债务就是不可避免带给企业的第一个纠纷。
    第二:遭遇合同诈骗
    企业在与他方正常经济合同来往中,遭遇对方的合同诈骗,导致自己的资金损失。有些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收取企业预付款、定金、订金、保证金等形式,诱使企业签下一个前景可观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这些犯罪分子卷款潜逃,虽然说企业最后可以报案通过刑事立案途径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要求退还款项、赔偿损失,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人去楼空的现象,如果是卷款潜逃一去不复返的人物,这个民事上的债权,就变成一个数据,企业的这个债权就变成了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难以实现的权利。
    第三:合同签订不明确。
    合同双方因为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履行方式等发生纠纷,导致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付款的行为,这时的债权债务虽然真实的存在,但是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才能实现,这个实现债权的时间是漫长的,实现的成本和代价是昂贵的,而且最后的结果能不能胜诉都不一定,因此,这种因为合同签订不谨慎、合同履行不规范,给企业造成的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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