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由分公司和总公司共同承担。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即: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的,产生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