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欠钱就会直接找公司来进行偿还。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只要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部缴足,则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如果公司委托股东代理案件,可出庭。如果没有委托,公开审理的,可以旁听。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17
    如果出现股东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况的话,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 1900人看过2024-01-17

    不是真的。专门处理债务的公司是假的讨债公司的存在是违法的,不能通过不合法渠道从事讨债业务。工商登记范围内不存在讨债项目,严禁讨债公司登记。根据法律规定,解决债务问题应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

    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与对方协商。讨债公司收取债务是违法的,无权代为收取债务并进行赔偿。建议当事人通过正式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其他纠纷。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讨债公司的规定,最早是见于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
  • 140人看过2024-01-17
    一是出售、转让时的涉税处理。企业在将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内的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将企业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时,应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收。

    二是报废和毁损时的涉税处理。此种情况下,企业将报废和毁损后的不动产类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出售或作为消耗性材料使用的行为,无须缴纳营业税。

    三是对外投资时的涉税处理。企业以不动产类固定资产向他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四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偿赠与时的涉税处理。凡此种种行为均应当视同企业将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应当就其营业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债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出售固定资产税率是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 100人看过2024-01-17
    税务局清税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税务清算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记录或书面报告;

    2、企业税务清算之前的记账凭证;

    3、企业税务清算之前的账簿以及财务报表;

    4、企业税务清算之前是否存在未缴税费或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项;

    5、企业税务清算的原因等内容。

  • 100人看过2024-01-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除了财税〔2009〕60号文件中清算股权所得税处理需要区分股息性质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之外,其他情形下发生的股权转让,应如何处理呢?

    目前,涉及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的政策规定有以下3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与条例上述规定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时的处理作了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时是否要确认转让收益,该文件规定,一般重组要将股权处置进行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而特殊重组中,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要以其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