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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19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1)、主债务及其利息;(2)、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3)、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4)、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⑤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8、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和办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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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人看过2024-01-19
保证人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的能够作为担保的财产;愿意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不得担任担保人的主体。
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他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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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19
债务转移的保证责任承担:
一、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一)、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1、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2、未转让的债务;
(二)、未经其同意转移前的债务。
(三)、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法定转移:
(一)、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1、债务发生法定转移,从属性债务随同主债务一并转移;
2、没有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当成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未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新债务人清偿能力实质下降导致不能清偿,保证人应有权要求减少相应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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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人看过2024-01-19
企业破产的保证责任承担
一、债权人破产:在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视为债权已到期。
(一)、破产管理人可以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
(二)、债务人和保证人丧失期限利益和期限抗辩权:提前履行债务和保证义务。
二、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凭或然债权以破产债权、临时品破产债权等进行申报债权。
三、债务人破产: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只能二选一;
(二)、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
1、前提条件: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2、行使方式:
(1)、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各自应承担的保证份额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单独或共同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通知义务:
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应当申报债权或者通知保证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中可能受偿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四)、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常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1)、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尚未届满:适用保证期间;不适用6个月期间。
(2)、债务人破产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常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可以适用6个月延长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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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19
侵权之债能设定担保。但只能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设立担保。
依据《民法典》,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因此,当事人可以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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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19
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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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人看过2024-01-19
共同保证是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保证,为保证的种类之一。
共同保证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债务,即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负保证责任。
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于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请求权,各保证人均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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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人看过2024-01-18
出现工程欠款的原因有哪些?
工程欠款久拖不还是长期困扰建筑施工企业的一个难题,分析原因是解决问题的出发点,那么出现工程欠款的原因有哪些?下文将为您详细分析:
(一)建筑市场的供过于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涌入到建筑市场中来,恶性竞争的现象也是屡屡发生,发包方与施工企业间已经失去了本应有的平等地位,一些工程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附加一些不平等条款,这就为以后的拖欠工程款埋下了隐患。
(二)非法挂靠。这是指挂靠人利用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管理费的行为。挂靠的企业一般管理不规范,投机行为盛行,甚至套取工程款后,给被挂靠企业扔下一个烂摊子,而被挂靠企业根本没有施工资料,无法与建设单位结算,导致工程款纠纷。
(三)违法分包。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承包人,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违法分包极易导致工程质量纠纷,引发工程款结算纠纷。
(四)工程量争议产生纠纷。建筑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洽商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上,发生争议的原因往往是由于施工方未就上述工程量取得发包方的签字确认,而仅凭自己单方的施工记录要求进行结算,发包方不与认可,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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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人看过2024-01-18
工程款拖欠有哪些危害?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工程款拖欠有很多危害,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二)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三)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四)影响社会的稳定。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当其冲的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搞形象工程;工程建筑项目盲目上马,决策失误。投资方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失误,资金不能回笼,造成拖欠;此外还有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导致拖欠;最后是恶意拖欠。当然也有少数是施工企业因合同不清及质量和工期上有纠纷造成拖欠。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款拖欠的危害"的内容。对于防止工程拖欠,上面所谈的问题是预防为主,尽量避免诉讼,但问题如果累积起来,难以解决还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精神,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为从竣工或者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这样一旦纠纷僵持,诉讼在所难免。建议您企业或者个人遭遇工程款拖欠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错过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行使期间,使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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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人看过2024-01-18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成立留置权:
1、约定排除留置权和预先抛弃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单方预先抛弃留置权,都具有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当占有。如果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以合同占有,或者占有物虽属合同的标的物,但占有的方式不合法,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3、留置动产与债务人在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的指示相抵触。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已有明确意思表示,债权人接受了该动产,视为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指示,债权人的义务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债权人留置该动产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债权人的义务排除了发生留置权的可能性,债权人不得留置。
4、债务人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履行顺序无先后之分,若债权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债权人而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5、留置财产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债务人的财产作出了特殊约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与该义务相冲突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于权利,应当优先履行债务。
6、留置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上一般的、普遍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此为基本的社会义务。债权人留置动产若与此相冲突,则不得成立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