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00人看过2024-01-19

    公司债权债务纠纷该如何处理

    可以采用以下六种办法:

    一、灵活约定仲裁

    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二、适当采纳公证

    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巧妙选取代理

    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四、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五、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00人看过2024-01-19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债务承担主要有三种形式:

    1、法人说,即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此时,企业和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此时,企业承担相关的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9
    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100人看过2024-01-19

    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对外一切民事行为,包括起诉、应诉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催收债权,这样利于实现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19
    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新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选择,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9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100人看过2024-01-19

    公司债务不能继承,但债务人有遗产的话,遗产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遗产已被继承,那么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清偿债务。

    1、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100人看过2024-01-19
    1、被告或被执行人“玩失踪”(即下落不明)逃废债务。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是企业逃废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执行案件中占到40%左右。企业开办人或经营者在纠纷没有发生前就出走,留下一张空壳,法院发传票、发公告,也无人来应诉。由于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也无法对其实际财产进行审查,无法掌握其资金流向。虽然法院作出缺席裁判,但却找不到义务人来清偿债务,案件只有中止执行。
    2、企业开办人不完全出资或虚报或抽逃注册资金逃废债务。企业在成立时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出资远远小于注册资金,一旦经营中发生债务纠纷,便无力偿还。虚假出资另一种情况是名为合资经营,实为挂靠经营,并无任何实际出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完全为一方操纵,发生纠纷后,挂靠方往往卷资逃走,留下被挂靠方,法院对其一问三不知。企业注册成立后抽逃资金情况也很常见,一般企业开办的资金都是借来办注册手续用的,用完即走,企业成为“皮包公司”,空壳经营,倒买倒卖,有的甚至到处诈骗,债权人起诉后,往往什么都追不回来。
    3、通过企业破产、重组、出售等手段逃废债务。破产是企业合法地逃废债务的有效方法,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多债权也只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能分多少是多少。如工商行某支行统计表明涉及该行贷款通过破产逃废债务的有5户企业,逃废债务5940万元。在我院审理的多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偿还率都比较低,所逃废的债务总额达60-70%。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通过重组、出售来逃废债务。把优良资产分立出来,另行成立新的企业,或把优良资产故意出售给第三方,留下“烂摊子”由旧企业来应付债权人,达到逃债目的。这种“金蝉脱壳”的形式,给债权人造成很大的损失。以企业分立的形式逃废债务占的比例也较大,且往往损害的是金融机构的利益。
    4、假合作真租赁造成执行障碍逃废债务。目前,广东沿海农村大量的集体土地建成厂房,村集体以厂房为出资与台商、港商等外商合作办企业。实际上,这些厂房都是违章建筑,根本不具备合法的手续,村集体所谓出资实为出租厂房,收取租金。企业经营过程中,外商在赚取了高额利润之后,举债累累。这样的企业一旦亏损倒闭,村集体否认参与合作,使企业债务悬空,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如我院在执行黄埔区茅岗村与一台商假合作真租地造成企业债务无法清偿一案中,就发现该村除收取高额管理费代替租金之外,其余一切企业经营事务皆不清楚,台商跑了,留下所欠银行的贷款也没了着落。
    5、地方政府坚持地方保护主义,促使本地企业逃废债务。有些企业是某些地方政府开办的或特殊关照的,企业欠下金融机构或外地企业的钱,为了达到逃债目的,会采取多种方式:一是故意变更企业名称,造成实际欠债人与法院裁判书上的被执行人不一致,拖延或逃废债务;二是经常更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任总是想推脱责任,造成债权人无所适从;三是故意成立新的公司去租赁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执行困难;四是当地政府直接出面干预,设置阻碍,使法院难以执行。
    6、设立帐外帐逃废债务。在调查中,我们察觉到有些企业欠债并非无钱偿还,而是与银行达成保密协议,设立帐外帐,资金另行存放,故意造成亏损假象,意欲逃债不还。
  • 100人看过2024-01-19

    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至关重要的法律程序。在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中,囿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已明显滞后,使之对破产资产的处理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导致一些破产资产尤其是那些资质较差的破产资产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变现,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及时审结。对此我们就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资产变现问题及常见的解决方法作一个简单的阐述。

  • 100人看过2024-01-19

    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