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一:溢缴款造成的呆账,处理方法,提取溢缴款,并做销户处理。
特殊情况二:卡的年费造成的呆账,这个处理比较简单,还清欠款销户即可。这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呆账,银行一般会做积极处理。一般呆账处理:首先要还清欠款,并且注意一分钱也不要多还,还清欠款后还要进行销户。和信用卡逾期不一样,呆账不做销户处理,你的征信记录上的呆账就不会消除。
合伙人要承担无限清偿的责任,按照比例还债。
我国法律有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的责任。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偿还债务的,每个合伙人应该以个人的财产继续承担清偿的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公司,欠下了600万债务,但是公司资产只有500万,剩余的100万就要甲乙丙三人用个人财产偿还。
这个偿还的方式可以按照公司内部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承债比例”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担债务。如果协议没有写明各个合伙人的承债比例或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或实际的盈利分配来决定债务的承担比例。比如月分红,甲得了30万,乙得了20万,丙得了10万,承担债务比例就是3:2:1。如果某合伙人的错误决策造成公司巨大损失,那么其就要多多承担债务责任。
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即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也可以直接要求高管对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挪用公司资金、擅自以公司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私下自我交易、私设公司同业竞争、收受公司交易佣金等。其中,案发频率前三位的分别是:挪用公司资金,私设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自我交易。因此,如果公司发现自己的高管在外私设公司,夺取原本属于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或用私设公司与任职公司签署合同,输送利益的情况,公司应提起归入权诉讼。公司在诉讼中除了主张高管私设公司、损害商业机会外,还应当证明高管因此而获利的收入。当然,利益受损的公司仔细想想常会发现,行使归入权只能得到高管获利的收入,比起公司受损的商业机会往往显得杯水车薪。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没有连带责任的,公司就是企业的法人,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债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股东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并且没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负债,股东是有责任的,不过责任是有限度的。但是,当股东不遵守《公司法》的契约精神,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这两种公司的限定来看,都是“有限”公司。“有限”的意思不是指公司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而是指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会的。
原则上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非法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则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