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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 125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的行使须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应作扩大理解。既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法也包括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法,否则都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来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因为代位权制度将两份债权缩为一体,误将非法债权合法化。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确定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异议,这方面司法解释未作详细规定,它也有两个层面上的意思: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根据审判实践,前者要求必须确定,后者不一定要求确定,因为在前者不确定的情况就仓促将次债务人拉入诉讼,将使次债务人难以正确行使抗辩权,或使次债务人陷入无关的诉讼而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而对后者并不要求十分确定,一来次债务人在诉讼中会主动抗辩,二来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便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有效行使。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必须到期,既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到期,也包括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到期,如果有一项债权没有到期,均不能行使代位权,否则将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
  • 143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既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
  • 147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116人看过2024-01-21
    债的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当担保一经成立,即在担保人和主债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担保当事人的权利
    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抗辩权、追偿权、免责权、占有权、支配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使用收益权等。
    2、担保当事人的义务
    (1)债权人的义务。就债权人来说,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一是及时督促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二是要妥善保管或返还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的义务。
    (2)担保人的义务。就担保人来说,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及时转移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给债权人的义务。
    债的担保有以上的法律效力,在此法律效力之下,双方的权利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而债的担保的五种方式,则是给了约定双方以更多的选择余地,可以更好更合理的促成合约的达成!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这些都应该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 130人看过2024-01-21
    债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1、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抵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 140人看过2024-01-21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间借贷过程中,很多债权人为了避免讨不回债务,经常设立担保。设立担保之后,要知道债权人如何实现担保权,免得白设立了担保。生活中,债务人与担保人串通欺骗债权人的情形很常见,债权人要知道民间借贷如何防止担保人脱保。
  • 132人看过2024-01-21
    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实现担保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下列顺序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找保证人清偿;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123人看过2024-01-21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这种缔约果实责任的承担,具体情形是: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无论何种情形,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
  • 121人看过2024-01-21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其中这些担保合同的范围具体区分,如下:
    1、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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