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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人看过2024-01-22
    代位权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就不存在代位权。比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从字面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极怠工。从法律角度来理解,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这里的意思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就怠于行使。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这里的意思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一个不到期的,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债务人自身的专属债权,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否则,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债权人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 172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代位权的缺陷是:
    1、债权人不愿提起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
    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受多种原因限制,未诉讼或者未申请仲裁,如果一概认定是怠于行使其权利,其认定过严。强调其他理由,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债务人不积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恶意还是过失难以认定;
    3、债权人举证因难。
    债权人起诉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因债权人与第三人未发生经济往来,除了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动提供,需要他们配合才能完成诉讼,否则无法知晓其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的种类、数额。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
    4、有的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在外地,不属执行法院管辖,要到债务人的所在地诉讼,增加了诉讼成本,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不愿做这费钱费力的事。
    5、代位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使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后,其履行的债务属债务人的财产,应当纳入债务人的总资产中,作为对外债务的总担保。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债权人的时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仍然是平等债权,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不能优先受偿。这只有当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
    对于以上缺陷,亟待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完善,使代位权更具有可操作性。
  • 157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
    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债权,或者其债权得撤销、宣告无效、解除,则债权人不能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是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没有权利存在,或者曾有权利存在但已经行使完毕,则债权人失去了代位权行使的标的,而无法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如为债权,须已届履行期。
    再次,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最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须是现有权利。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有消灭或者丧失的可能。例如请求权将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受清偿权将因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和得以行使权利。有能力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碍,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者通过其他代理人去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主要表现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者迟延行使权利。对于放弃权利的行为,也构成债权人代位权。
    (四)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代位权的行使亦应以债务人陷于迟延为条件。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才构成迟延。但是,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可在履行期届至前代位行使用权,因为债权人行使此种权利的目的仅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者消灭,而不是代位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五)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自己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其内涵当然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无资力这一情形,而是包括一切使债权人债权不能依其内容获得满足之危险的情形。
  • 131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法如下: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a.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
    b.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c.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 158人看过2024-01-22

    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如下:
    一、债的撤销权行使的客观条件
    第一,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合法成立后,消灭之前。
    债权成立后消灭前是债权存续期间,只有债权存在,才有必要保护,同时,债权须是合法的才受法律保护,非法的债权是法律所禁止的,谈不上保护。
    第二,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消耗自己财产的行为,不涉及第三人,不涉及效力问题,事实行为是债务人使用其财产满足其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不应加以干涉。
    第三,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影响其偿债能力,才可能导致对债权的损害,才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其自始无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处理无效行为的原则是返还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应恢复原状,其清偿能力不受影响,也不会损害到债权。
    第四,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危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危害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主要是指债务人减弱或丧失其清偿能力以致无力履行债务,满足债权。主要表现为:减少财产或在财产上增加负担,如放弃到期债权即债的免除,无偿转让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在自己的物上设置限制物权等。
    二、债的撤销权行使的主观条件
    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降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并危害债权。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当债务人实施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无偿时,具备上述客观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的撤销权。当债务人实施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有偿时,具备上述主观、客观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债的撤销权。其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 143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
    (二)主观要件
    在无偿行为场合,仅要求有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在有偿行为场合,还应具备主观要件。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该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于是法律应首先保护受危害的债权人的利益。
    1.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侵害意思,按照观念主义,以债务人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即可。
    2.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他通常为与债务人发生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但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受益人为该第三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在考虑之列。
  • 146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有明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个期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逾期则权利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对于撤销事由,债权人基于一些特定的事实,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可能确实不知道,针对这两种情形,法律规定了两种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即一般期间一年,最长期间五年。第一,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即自撤销事由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年内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第二,债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事由时,自撤销事由即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五年为撤销权存续期间,逾期撤销权消灭。第三,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即撤销事由的发生到债权人知道该撤销事由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必有一个时间期间,若该期间超过五年,债权人知道了撤销事由,也不具有撤销权了。

  • 128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行使的对象是债务人还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或者受让人),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放弃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行为移转财产,则在原则上应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被告。
    第三,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只是达成协议而尚未实际交付,在此情况下,可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财产已经交付,第三人或者受益人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则应将第三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的被告。
  • 155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的特征如下:
    1.可撤销的行为均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行为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撤销行为之列。
    2.撤销权是为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故从理论上讲,其构成应有债权人利益因该行为受损的事实,即可撤销行为发生在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立法如采用这一实质判断原则较为公平,但因存在债权人举证困难、债务人账目混乱等问题,在实践中甚难实行。
    我国破产法采用完全程序判断原则,撤销权在法定期间内即形成,并应在规定时效期间内行使。立法不再对被撤销行为实施时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作实质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善意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
    3.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撤销权虽是为债权人之利益设立,但各国法律通常规定,撤销权应由管理人行使。

  • 127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有:
    1、行使撤消权的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和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2、撤消权诉讼管辖:
    税务机关提起撤消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机关请求撤消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纳税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消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3、行使撤消权的费用负担:
    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4、撤消权的行使范围:
    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款和滞纳金为限。
    5、撤消权行使的时限:
    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应当依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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