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的缺陷是:
1、债权人不愿提起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
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受多种原因限制,未诉讼或者未申请仲裁,如果一概认定是怠于行使其权利,其认定过严。强调其他理由,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债务人不积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恶意还是过失难以认定;
3、债权人举证因难。
债权人起诉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因债权人与第三人未发生经济往来,除了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动提供,需要他们配合才能完成诉讼,否则无法知晓其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的种类、数额。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
4、有的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在外地,不属执行法院管辖,要到债务人的所在地诉讼,增加了诉讼成本,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不愿做这费钱费力的事。
5、代位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使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后,其履行的债务属债务人的财产,应当纳入债务人的总资产中,作为对外债务的总担保。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债权人的时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仍然是平等债权,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不能优先受偿。这只有当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
对于以上缺陷,亟待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完善,使代位权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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