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足额出资,就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
股东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后,所实现的债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遗留债权涉及内外两层法律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
在对内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份额。
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
1、先以合伙企业承担债务。
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以普通合伙人个人的所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
1、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在公司注销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公司注册资金如果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这种情况而注销的,公司的法人未能合法产生,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其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要在抽逃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仅是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假股东的,这种情况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与其股东或者是该公司与其他公司难以区分的,这种难以区分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公司难以区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债务财务账目严重不清。
(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的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股股东支配和操纵的。